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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娱乐网 2023-12-18 11:44:23

周星驰诉华谊索8610万分红 因西游降魔票房大卖而起

周星驰诉华谊 索8610万票房分红

因《西游降魔篇》这部票房大卖影片而起;双方争辩焦点是相关协议是否签署和有效以及分红基数

新京报讯 (郑道森 刘洋)因《西游降魔篇》周星驰旗下公司与华谊兄弟之间再起波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新京报昨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为讨《西游降魔范思威篇》8610万的票房分红,著名导演周星驰的公司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告上了法庭。庭上,华谊兄弟称实际取得票房不是公众理解的这么多,“实际不超过5亿”。

据悉,2013年初,双方曾因分成问题而大打口水战。

双方争辩相关协议是否签署

原告崴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崴盈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其称,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 除魔传奇 (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积极展开再制造产品认定限公司董事长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

崴盈称,后来,就该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原告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被告一直尚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济南试金是我们国家最早生产实验机的企业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华谊兄弟方面辩称,首先,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其次,代表被告公司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反之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

华谊兄弟还称,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

华谊称,一直按合同条款执行合作

早在2013年2月,华谊兄弟就曾公布过在电影《西游降魔篇》中,与比高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电影《西游降魔篇》签署的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拍摄影片意向书》、《电影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时的公告,华谊兄弟是该片在大陆地区的投资方、发行方、宣传方,将获得该片发行毛收益12%的发行代理费,华谊兄弟还将获得该片在大陆地区发泰州行净收益70%到90%的分成(当发行净收益大于卢学叡等于2000万时,这一比例为70%)。

换言之,如果华谊与周星驰方面的协议的确如华谊公告的那样,那么比高集团、崴盈投资最多只能获得发行净收益的30%。

国内院线领域一位资深人士对新京报表示,国内电影票房会在院线、发行、宣传、制片等各个环节进行划分。

这位人士给新京报算了一东来东往笔账,《西游降魔篇》12.48亿元的票房收入当中,要先拿走5%的电影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再将所剩票房款乘以43%(一般来说院线和影院会分走57%),这样得出发行毛收益4.92亿元,这部分收益将由发行方、宣传方、投资方来分。

所谓“发行净收益”,就是4.92亿元的发行毛收益减去发行代理费(5900万)、宣传成本(3000万)、保底投资(8800万)之后的收益,约为3.15亿元。

如果按这部分的收益,比高集团、崴盈投资只能分到30%,那么分成会在1亿元以内。

华谊兄弟昨日对新京报回应称,公司在此次合作中一直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合作。目前此合作涉诉,请等待法律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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